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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项目工程保修各方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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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项目工程保修各方主体责任
 
物业工程质量保修分为两部分:一是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管理的物业共用区域及共用设施设备等部分;二是业主从建设单位购买的产权专有部分。
这两部分的保修事务都应由建设单位负责。物业服务企业的工程质量保修相关工作,主要是向建设单位申报对物业共用区域及共用设施设备的质量保修,跟踪并督促完成。业主产权专有部分由业主自行向建设单位提出处理要求,在实际管理中,业主也可以向物业服务企业反映,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转告建设单位。
(一)业主和建设相关单位的责任
在保修期内,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建设单位向造成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因保修不及时造成新的人身、财产损害,由造成拖延的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
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和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不属于保修范围,由业主承担责任或向第三方追索。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施工单位不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的,建设单位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由原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保修费用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二)物业服务企业和相关管理部门的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保修协议约定,按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造成损失的按协议约定赔偿损失。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如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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