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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中业主共同管理权的内容有哪些
按照《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区划内的下列事项需由业主共同决定:
(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是业主大会组织、运作的规程,需要由业主共同决定。
(2)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是业主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规范的规则约定,涉及每个业主的切身利益,应当由全体业主共同制定和修改。
(3)选举业主委员会和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业主通过业主大会选举能够代表和维护自己利益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成立业主委员会。对不遵守管理规约、责任心不强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予以更换。
(4)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的管理水平如何,与业主利益有着直接的关系,通过业主大会集体决策,可以较好地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5)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关系到业主的切身利益,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
(6)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改建、重建,涉及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行使及费用的负担,需要业主共同决定。
(7)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除上述所列事项外,根据《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下四种应当认定为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是改变共有 部分的用途;二是利用共有 部分从事经营性活动;三是处分共有部分:四是业主大会依法决定或者管理规约依法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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