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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业主自发成立业主委员会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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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业主自发成立业主委员会合法吗
 
案例资料:
重庆某物业小区内只有少数业主入住,却已经成立了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是一些业主在网上联络发起成立的,有一百人左右,还推选了一位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在网上联络其他各位业主,负责一些其他事项。
对此事件,物业管理处提出看法:这样的业主委员会合法吗?物业服务企业该怎么应对和有什么样的解决办法?
 
案例分析: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自治管理的核心,根据惯例,其成立业主委员会,必须要具备一些必要的条件,并履行必需的程序,由相关单位参与整个流程,这样该组织才是合法的。业主委员会成立的程序一般是:公有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到一定比例;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到一定比例,且成立程序在相关规定中有明确介绍。本案例资料中,小区业主委员会显然未按组织程序成立,因此不具备法律地位,是不合法的组织。
根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业主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设立业主大会,并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设立业主大会的,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进行。未设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居(村)民委员会的指导下,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设立一个业主大会。
从与业主长远合作的角度出发,物业服务企业首先应肯定业主这种自治管理的民主意识,但也要宣传业主委员会成立的相关法规政策,指出他们目前这种做法的不合法性,并提出积极的建议。同时,物业服务企业还要表明积极帮助业主的愿望,以及与其友好合作的心意,甚至可以协助他们成立业主委员会,办理各种手续。
本案例资料由重庆书铭物业管理培训中心收集整理,仅供学习参考,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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