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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空置是否需要交纳物业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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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空置是否需要交纳物业服务费
 
 
案例资料:
家住渝北的李女士称,自己的房子买位于某小区的一套精装修商品房,未入住,准备用来出租,空置了两年,物业公司却打电话让她交纳全额物业费,这让她觉得很不合理,她认为物业公司应该根据实际情况收取物业费,最起码也要给空置房物业费打一些折扣。“我没有入住,不往外倒垃圾,不使用公共设施,不享受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为什么还要全额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表示,业主即使没有入住,物业公司工作人员也照样工作,清扫保洁、绿化维护等服务的支出并没有因此而减少,所以物业费要全额收取。
那么,空置房业主应不应该交纳物业服务费呢?
 
相关解答:
空置房业主同样应当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认为不入住就可以不交或者减少交纳物业服务费是错误的。
人们购买商品房后,便成为《民法典》上所称的“业主”,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业主所有的房屋,包括两个部分,一个部分是“专有部分”(通俗地说,就是单元门内的部分),另一个部分是“共有部分”(单元门外,业主分摊的公共部分)。而物业管理恰恰是对属于公共部分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进行维护的活动。可见,业主未入住并不意味着物业管理和服务内容的减少。
此外,物业服务费属于业主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事项,依法首先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购房人在买房时,与开发商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作为《商品房销售合同》附件的相关约定,均会对物业服务费的交纳进行约定。所以,业主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即便没有约定,也应当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其应当交纳的物业费的数额,而并不以是否入住作为是否交纳以及交纳多少物业服务费的判断标准。
 
参考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结论:
综上所述,业主不能因为放弃行使权利而怠于履行义务,李女士不能因为未入住而拒交物业费。
本资料收集整理于网络,特别值得正处于催费阶段的物业从业人员和找理由拒交物业费的业主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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