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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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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条 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是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参加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和上岗资格证书,限持证者任职期间使用。 
第二条 证书由建设部人事教育司统一印制,加盖建设部人事教育司证书专用章和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公章。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通用。 
第三条 证书由建设部人事教育司会同住宅与房地产业司统一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房管局)教育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主管部门具体管理。 
第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经理证书由具有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培训资格的培训机构直接向建设部人事教育司、住宅与房地产业司申领。 
物业管理企业部门经理、管理员证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房管局)统一到建设部人事教育司领取,各培训机构向各地建委(建设厅)教育主管部门和房地产主管部门申领。 
申领证书时需提交以下材料:1、教学计划;2、培训总结;3、培训登记;4、学员岗位职务聘任证书复印件。 
第五条 证书实行统一编号制度,编号共10位数。 
经建设部统一认定的具有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培训资格的培训机构负责物业管理企业经理证书的具体发放和统一编号工作,编号前四位为培训机构代码(另行规定),编号后六位从“000001”开始顺次编号。 
各地建设教育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企业部门经理、管理员证书的发放和统一编号工作。编号前四位为“0+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国家标准代码”,编号后六位从“000001”开始顺次编号。 
第六条 证书实行动态管理、复检 验证制度。复检验证工作按照属地原则由各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建设教育主管部门具体管理,每三年进行一次。证书复检时必须查验持证者工作完成情况和接受继续教育情况,具体方法由各地根据情况自行制定、实施。 
第七条 持证者必须接受规定的继续教育,由培训机构负责做好继续教育记录。 
第八条 证书不得涂改、买卖、伪造。 
第九条 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实行。

以上内容,转自住建部官网,http://www.mohurd.gov.cn/wjfb/200611/t20061101_1529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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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书铭教育培训中心是经工商注册,具备教育培训资质。开设了成人学历教育培训、物业管理师培训、物业企业经理培训、物业项目经理培训、消防设施操作员培训、消防监控员培训、应急救援员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电工操作证培训、焊工操作证培训、高空作业证培训、人力资源管理师培训、健康管理师培训、公共营养师培训、社工师培训、社会工作者培训、消防工程师培训、经济师培训、建造师培训、职称培训等培训项目。地处重庆市巴南区环球时代广场,交通便利。本中心未设立其他任何招生报名点及未授权任何个人代理招生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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